《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了更好地展示女性的风采,丰富广大女职工的文化生活,让女职工会员更健康、更懂法、更快乐,在潘文海党委专职副书记和工会黄雪仪主席的亲自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医院妇委会、工会女职委及诗书协会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组织女职工开展学习《民法典》原创征文的评奖活动,并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广大职工积极响应并参与其中。
《民法典》法律知识讲座在内科示教室举行,由诗书协会会长李伟涛主持,医院内二部门工会文体委员梁一鸣副主任医师协助邀请韩荣专职律师进行现场讲解并同步线上腾讯会议,让所有职工都能共享这次精彩讲座。韩律师根据热点时事案例着重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物权篇和侵权责任篇,用浅显易懂讲解和案例分享的讲授方法给广大职工普及法律修改的最新知识及法律条款。案例一:居住权,北京的一个小姑娘和她继母的官司打输了。她的父母在她小时候离婚,母亲把房子留给抚养她的父亲。后来父亲再婚,把房子的一半产权送给了继母 。谁知拿到产权的继母立刻变脸了,把小姑娘赶出家门。小姑娘把继母告到法院,要求回家住。法院却说,你继母有权不让你住。小姑娘很委屈:“这房子是我父母买的,为什么我不能住。”法律就是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她的父母在离异分割房屋及他的父亲在赠送继母产权时,没有向登记机关办理她居住权登记。即使他的父亲同意,小姑娘也没办法改变被赶出家门的命运。案例二:物法权,王阿姨每次提起月月都要到物业交电梯费总觉得特别委屈,原来她家就住在小区一楼,根本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那住在一楼该交电梯费吗?电梯作为整栋住宅的附属设施,不是一个独立的本体,属于全体住户的公共设备,不管是一楼还是顶楼,都有义务维护电梯的正常运作。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因此,物业向住在一楼的住户收取电梯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广大职工聚精会神听讲座,会后并积极提问探讨,得到韩律师一一解惑。法律知识讲座结束后李伟涛会长分别为本次“三.八”国际妇女节原创征文比赛的一等奖获奖者——儿科冼凤仪,二等奖获奖者——儿科邓敏和放射科刘雅慧,三等奖获奖者——心血管科曹秋明、外一林勤及妇产门诊薛红琴的获奖者颁发奖状和奖品,活动圆满结束!
我院妇委会、工会女职委围绕主题,结合实际,认真部署“三八”国际妇女节周年纪念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大力提倡学法、懂法,让女职工共同参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外一林勤、宋均仿供稿)
工会委员会、妇委会、诗书协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