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须知
1.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凭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
2.生育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办理
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
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12个月)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申办时间
一、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
二、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说明: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才予支付。
申办途径
一、选择本地产检和分娩的,前往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选择异地产检和(或)异地分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前往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申办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资料(广州市户籍参保人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询,如查询不到的,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非广州市户籍参保人核验原件)。
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无需提供。
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
六、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办的,还需提供:①结婚证(本市登记结婚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如查询不到的,核验结婚证原件);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承诺,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参保情况,无需提供;③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七、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申办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八、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办理
申报范围
一、参保人(含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职工,下同)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待累计缴费满1年后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申报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
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三、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四、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资料(广州市户籍参保人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询,如查询不到的,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非广州市户籍参保人核验原件)。
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无需提供。
六、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①结婚证(本市登记结婚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如查询不到的,核验结婚证原件);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承诺,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参保情况,无需提供;③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需个人提供)。
七、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八、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
温馨提示
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网站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网址:http://www.gz.gov.cn/sylbzj/index.shtml
二、电话
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医院医保办电话:34403825
三、亲临我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对外服务时间:
1.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南沙分中心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0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2.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广铁医保中心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广州医保官方微信